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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因此,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起步较早,但发展速度较慢,还不能充分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集中所带来的繁重工作,调解手段和解决纠纷模式的单一性也难以满足于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有力的指导和改进。人民法院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因此,如何才能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法院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区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现提出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我们向阳区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建立了由院长和各部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内设机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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