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素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在公众眼中,法官是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化身,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官的形象实际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裁判是否公正,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都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关系密切。有的法官综合素质差强人意,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都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一旦受到质疑,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信任。因此,法官素质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品行修养两大重要部分。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等业务素质是法官的必备才能,是法官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前提条件。品行修养就是修身养性,就是要修正、调整自己不好的行为,塑造培育良好的品行。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法制精神和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因此,业务素质与品行修养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只有并驾齐驱、共同推进,才能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偏不倚、公正中立,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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