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001—03
20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
20xx年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
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
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
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
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消极负而的一
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
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
《决定》做好准备。
一
、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
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
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
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
起草、颁布《决定》之初所希望构建的“司法鉴定蓝图”
理想难以实现。
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过于严格。《决定》所确定的
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为以下3者之一:(1)相关司
法鉴定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2)鉴定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3)从事
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
专业技能而事实上,与《决定》第2条所及的3类司
法鉴定中符合条件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公、
检、法机关,法院虽然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愿意“下
海”者毕竟是少数。这样,具有《决定》所要求的条件的
鉴定人属于少数,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决定》第5条所
要求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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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有相当数量
属于刚从大学毕业未满5年者。
问题二、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鉴定机
构设置要求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
的仪器、设备”是必须的,但是同时还要求“有在业务
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
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名以上鉴定人”就比较苛刻了。根据中国实验室国
家认证认可委员会(cnal)的要求,司法鉴定领域的
实验室认证认可包含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gb/t
15481—20xxidtiso~ec17025)、检查机构的认证认
可(gb/t18346—20xxidtiso~ec17020),计量认证
一般都包含在其中。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已
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两
家.尚无第三家机构进入实质申请阶段,且绝大多数
而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检查室。
申请实验室认证认可又是一个漫长而耗费财力、人力
的过程,可想而知,要满足《决定》第5条而设立司法
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
问题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似乎是保证面向社
会鉴定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得足够t作量的强
制性规定。但是,通读《决定》,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予
以保障。试想,在20xx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
鉴定机构仍然面向社会进行鉴定,或者变相面向社会
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办。是对公安局进行处
罚,还是向人大投诉呢。而且,从《决定》第7条字面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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