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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思路

【关键词】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缺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一os13-02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fr521—20xx)于20xx年3月1日实施已年余。

司法鉴定部门依据该准则对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进

行了司法鉴定。该准则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统一掌

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用的赔偿尺度,做出了

有益的尝试。基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或对某种损伤愈

合机制认识的不统一,致使本准则的制定存在明显

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作为技术规范。“损失”一词应用欠妥

“损失”应为经济学或法学名词。对于人身损害

而言,此处作为法学名词更为准确.在3大诉讼法及

实体法中均有体现。

人身遭受损害后是否存在损失、是否应得到赔

偿以及赔偿数额,应由司法机关在受害人主张权利

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予以认定,这是事实认定问题,是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实体问题的职权。由司法鉴定人

员在鉴定中确定误工损失,既超越其职权,又受制于

专业知识.显属不当。

从本标准的体例及内涵分析,以“人身损害受伤

[作者简介]李守斌(1965一),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大学,审判员(一级法官),副主任法医师,现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研究方向为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在审判中的科学应用。

tel:+86—511-5319143;e-mail:dengr@js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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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误工时间评定准则”列题为佳。

二、误工概念的错误

ga/t521—20xx作为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其将

误工日的概念定义为“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

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

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是错误的,此

段文字所表述的应为医疗时限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临床治愈并不等于其机体就已恢

复正常水平,如:外伤致肝破裂,临床行肝破裂修补


(未完,全文共2496字,当前显示8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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