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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福建某医院医疗事敌纠纷案鉴定结论及新证据分析

【摘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x,-ti~~f事故鉴定结论及新证据的认定问题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争议最多、最为

复杂的两个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问题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并提出作

者对这两个问题的认定意见。

【关键词】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民事责任

【中文图书号】d9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一-0161—04

案例

2c04年3月1日。福建省武夷山市农民张某

(女,39岁)因患眼病,到邻近的某市一家二甲医院

住院治疗。在住院的第1o天早上。即3月10日早上

6时多起床洗漱时,张某几乎昏迷摔倒。医生紧急抢

救并转到神经科治疗,但效果不佳,最后张某的肢体

右侧偏瘫。因张某家庭特别贫困。考虑到病情很难治

愈。即在3月25日出院。出院后,张某及其家人经过

多方请教打听,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构成医

疗侵权。在找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

年1月20日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等各项费用10000元并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原告张

某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医院病历出院小结。证明

原告因眼病住院。证明被告医院对原告实行二级护

理。证明在医院患偏瘫。(2)20xx年3月1日~10日

住院费用日清单。证明被告医院没有对原告的高血

压加以注意并进行相应治疗(和其他患者一样只进

行了一次常规性的血压测量)。证明将普鲁卡因与地

塞米松两种药物配伍使用。(3)普鲁卡因与地塞米松

药品使用说明书。证明地塞米松与普鲁卡因禁止配

伍使用,高血压患者使用普鲁卡因要谨慎;使用普鲁

卡因必须做皮试;地塞米松药是高血压患者禁用药

物。(4)《28o种注射液配伍变化快速检索表》、《常用

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及《注射药物应用手册》证明

地塞米松与普鲁卡因禁止配伍使用:使用普鲁卡因

必须做皮试。(5)《眼科临床药物学》。《眼科全书(下

册)》等医学专著的相关内容,以证明对患有高血压

的眼病患者在治疗眼病的同时要对高血压进行妥善

处理。(6)原告的陈述及陪护原告的丈夫毛某的证

言:在3月9日5时许原告去找护士,护士告诉明天

再说。证明被告医院没有对原告执行二级护理制度。

被告医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张某住院病

历,证明为原告张某测量了三次血压,对原告的高血

压进行了处理。(2)《脑卒中》医学专著,证明高血压

患者随时都有发生心脑血管意外的可能。高血压是

导致脑梗塞的根本原因。(3)医院在3月9日护士及

医生证言,证明他们在值班期间没有患者及家属来

找过。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

故鉴定。南平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两次医疗事

故鉴定,其鉴定结论均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

方对患者的高血压处理不足,医方对损害结果负次

要责任。在鉴定结论前面的分析意见中认为。“脑梗

塞的发生与患者自身患有高血压病有关:诊疗过程

中,医院对患者血压进行监测及处理存在不足。与患

者发生脑梗塞也有一定关系。”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之后,原告张某根据法官的释明,其诉讼请求变更为

医疗事故赔偿。并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与事实明显有

差距,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

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等各项费用15万元并承担继续治疗费用。

[作者简介]周玉文(1957~),男,汉族,山东乐陵市人,副教授,律师;从事律师实务及证据学方面教学与研究;

te1.+86—13960660269,e-mail.jxzywsyx20xx@yahoo.c(3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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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在入院


(未完,全文共6800字,当前显示1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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