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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程度;量化;医疗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166—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在医

疗事故的分级和赔偿方面,由于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规

定,所以众多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是,仍然有一

些案件,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使纠纷久拖不决,其争

议的焦点主要是责任程度的认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计

算方法是:(所有赔偿项目之和)乘以(赔偿比例)=应

赔偿数额,在这个赔偿公式中“赔偿比例”是责任程度的

代名词,即,责任程度的高低基本等同于赔偿比例的高

低。

但是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中,只有责任程度的原

则性规定,而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原因是责任程度受多

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受案件技术问题的影响。因此法

规处理此问题的原则是“让双方信任的公正的有关医学

学科的专家定夺”。由于责任程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如:疾病的难易程度、常规的种类、医疗行为对后果

的影响等,又由于鉴定委员会专家成员可能对某个或几

个因素更重视,因此,经常出现不同鉴定委员会对同一

案件(或相似案件)做出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究其原

因,是在对责任程度进行鉴定时,没有可依据的、操作性

强的量化标准。基于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查阅有

关资料,作者研究、设计了一套开放的量化性责任程度

评定分析体系。

评价体系设计

、理论基础和有关概念

医院的责任程度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有关。

(一)主观因素(技术过失程度)

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而且医护人

员的基本心理状态是善意地治病救人,因此,应当认定

医护人员的过错是技术过失,其恶性程度极低,对于发

生的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风险结果,应当由医患双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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