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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文章标题: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它深刻地揭示出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基层公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保障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近几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在遏制执法腐败和预防民警违法违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监督体制也呈现出一些滞后性和软弱性,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为和相关活动的监督即外部监督,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民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即内部监督。本文主要以内部监督为对象,着重强调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体化建设,旨在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公安机关监督机制提出相应建议。

一、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停留在表面。监督部门到基层检查工作,基本沿用老一套做法,“走、看、听、问、记”,以听汇报为主,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发现问题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违法违纪现象不能及时掌握,防范性的事前监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多数监督部门存在应付性监督现象,上级有了新精神或新的政策规定时,就马上组织力量对下级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内容主要侧重一些表面东西:是否开会布置、有没有制定落实措施,导致整个监督检查过程真正抓落实、抓成效的不多。整个监督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突出表现在针对一段时期队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人力和物力进行监督整治,而对民警执法运行的全过程,则缺乏有效监督。结果出现恶性循环,一方面已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又暴露出来了,致使监督工作顾此失彼,削弱了监督的整体作用。

(二)监督机构权威软化。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规格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未予强化,甚至在弱化。以我县为例,刑侦、治安、交警等部门的行政、政工领导均高配副科,6个公安派出所、2个边防派出所(鸡山、干江)行政一把手全部进当地党委班子,他们的实际地位远远超越了内部监督的主要部门领导(除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兼任局党委委员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督察队长、法制科长、干部科长行政级别只是正股级),在实践中造成内部监督权威软化,使监督难有实效,甚至陷入无所作为的地步。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及主要领导仍把纪委作为内部一般中层机构(纪委作为科所队列入考核),部分领导和干警把纪委主要领导与中层领导等同,致使内部监督权威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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