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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院惩防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与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全面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以及其他法院工作的监督,通过细化和完善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真正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构筑起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目前法院落实惩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建立和健全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重在建设,关键在落实。落实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必须加强党组对建立和健全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协调作用,形成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但目前一些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法院内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机制、监督机制积弊不容忽视。

表现之一,认识不到位,削弱了惩防体系功能。虽然法院出台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而事实上从上到下形成了思维定势:党风廉政建设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本应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陆续集中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身上。这恰恰背离了纪检监察固有的职能定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而纪检监察部门目前人手比较紧缺,力量始终不足,无力承担额外事无巨细的监督重任,日常工作难免挂一漏万。

表现之二,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断层现象。党组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比较重视,能做到逢会必讲,而有的分管领导却忽视了抓队伍建设,特别是有些中层干部不但不抓不管,甚至参与其中一些违纪事件,对反映部门干警的问题,往往强调客观因素,姑息迁就,不予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表现之三,监督不到位,惩防体系形同虚设。我们法院虽然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的法律监督以及我们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但监督往往不到位,检查督促少,事后监督多。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特别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执行人员的自由处置权如何去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一是监督主客体信息不对称,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监督主体只有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才有条件对其实施到位有效的监督。当监督主体是来自于监督客体外部的组织或个人时,由于监督客体权力集中度高、透明度低等因素,对监督客体行使权力、从事活动一无所知或知情甚少,也就无法对监督客体实施有针对性、有份量的监督,权力能否公正行使完全取决于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个体素质。总之,相当程度上存在权力监督弱于权力滥用的现象。二是监督力量分散,尚未形成监督合力。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法院内部各部门均负有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因此内部各类管理、监督机构数量不少,分工较细,这是其他组织所无法比拟的,而在监督实践中却没有收到与之相称的监督效果。原因首先在于错误认识支配下“纪检监察单枪匹马打天下,其他部门隔岸观火”所导致的结果,此外还在于其他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或者怠于履责,或者各自为战,相互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没有形成对腐败行为具有高压态势的监督合力和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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