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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

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据报道,20xx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不足0.15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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