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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

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

公民的信访举报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访举报行为在法治国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现阶段,存在为数不少的信访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情形。笔者对我国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分析

目前我国信访举报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更为突出。打击报复的对象包括举报人,也包括假想举报人(以下概称举报人),报复行为不一而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人身伤害。一些犯有重罪、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被查实将被处以重刑的被举报人,通常会利用权力或金钱,指使他人威胁、殴打、伤害,甚至杀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一些心性狭隘的被举报人,即使被检举的只是轻度违法违纪行为,因检举行为影响其仕途发展,也可能采取人身伤害的报复方式。

二是对举报人进行诬告陷害。有的被举报人冒用他人姓名或匿名,向有关机关反映虚假情况,企图混淆是非,转移视线,分散调查机关的力量,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有的栽赃陷害举报人,滥用司法权,使举报人含冤受罚。

三是对举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排挤孤立。当举报人对所属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时,或对举报人随意辱骂、诽谤,或唆使众人对举报人进行感情孤立和歧视。

四是对举报人进行隐性报复。被举报人通过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对举报人进行刁难、压制甚至迫害。被举报人亲自,或通过其同事、下属,对举报人的岗位调动、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施加负面作用力,影响举报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这是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在保护举报人方面已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做出禁止打击报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行报复陷害做出处罚规定。但上述规定和法律条文存在一些立法缺憾:

一是规定的被打击报复对象范围过窄。除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外,其他法律法规都只是把被打击报复的对象局限于举报人本人,而忽视了对举报人亲属的保护。

二是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指引。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检举、控告、申诉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没有规定检举、控告、举报人自我保护的途径、程序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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