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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出“‘以人为本’不保护违法者”观点作者的商榷

近日在《文秘114》网站上看到一篇题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之研论》的文章中有这样一个观点:“‘以人为本’只保护守法者,不保护违法者。”作者这一观点的依据是: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些人都是交通违法者。这些人不配谈也没有资格谈“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的保护,因为“以人为本”不保护违法者。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首先,从“以人为本”的对象上来讲,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就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是保护所有人的,而绝非在制定方针政策时只以或只倾向于某些特定人群或部门、集团的意向要求、小群体的特殊利益。守法者违法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都应当保护。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条文上来看,许多条款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弱者的立法思想,被人们称为最亲民最人本的交通安全法律。

再其次,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交通弱者”占事故死伤比例逐年增多的现实,也给我们提出了同等对待和保护守法者违法者生命安全的要求。

下面,就这三个方面阐述一下笔者观点。

一、“以人为本”是面向所有人的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发展的需求称之为“本”。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主人翁地位的肯定,也是一种制定政策、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本依据和价值取向。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毛泽东说过。“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一方面,人为自己的生存而适应、改造和顺从自然环境;也享受着自己劳动建设的物质文化成果。同时,人又是一切劳动成果最终的和最有资格的评判者。正因为有了人在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的适应、改造和创造实践中的循环博弈,社会才会向更高、更深、更广的层次持续发展,自然环境才会不断呈现出绚丽多彩的美好景象,人类的思想文化和生活环境也在改造自然、适应自然的过程中得到持续升华。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方针政策的依据,而不能只倾向于某些个人或专为某些特定人群(如开车的人)或某些部门、团体的意向要求和利益取向。就要把是否谋民利作为第一要务,把是否顺民意作为第一目标,把是否得民心作为第一追求。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充分调动起最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更广阔范围内、更深层次上的参与和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又快又好的快速发展。

这里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是指占人口多数的遵纪守法人,也应包括那些违犯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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