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认识
医疗纠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中的一类特殊案由,其表现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形式。医疗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所占比重近年来呈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本身也已成为我们社会生活当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体制在面对矛盾日渐激化的医疗纠纷时存在许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一、医院病历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有时对病历的真伪问题各持不同意见,这时就涉及到病历的证据效力问题。在习惯性概念中,医院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制作的病历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当发生医患纠纷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后,医院作为争议当事人一方,其单方制作的病历可能会遭到越来越严厉的质疑。在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医院诊治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患者当事人往往很容易认为其住院病历被医院改动、甚至被医院改头换面重新伪造,但又找不到医院对其病历造假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客观地讲,既然病历从头到尾由医院一方负责制作,患者或其家属无法对其监督,发生事故或纠纷后,医院一方对病历进行改动或伪造当然有其现实条件和动机,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成为主导的前提下,医院一方为了逃避可能的赔偿责任,无视患者遭受的巨大痛苦,利用其有利条件改动病历乃至恶意伪造病历是完全有可能的。在这种时候仅仅期望以所谓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医院的行为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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