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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

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全面调查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情况,今年,我院以开展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16个乡(镇、区)的53名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察,从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机关监管不力,对监外罪犯管理漏洞较多。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基数掌握不准,全县16个乡(镇、区)17个派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监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协助监督考察不够,有的还推诿扯皮;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销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打击不力;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其职责,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通过这次检察,发现有38名监外执行罪犯外出都未向当地派出所请过假。

2、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监所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看守所有时也不及时报告,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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