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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单一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大幅调整,新旧社会矛盾不断交织;原先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不断弱化,而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一种最重要、最主要的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公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民法院的现行审判机制却难以与上述要求相适应,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势在必行。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基层法院审判机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晋升以行政职务晋升为体现,由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逐级提拔。二是对案件操作进行行政化管理,体现在案件裁判的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度上,造成审案者不判、判案者不审的局面,不能充分发挥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的作用。这种审判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与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一个国家中两个不同的权力执行机关,其权力动作的表现方式也是不同的。审判权力的动作表现方式最通常的是合议制,行政权力的动作表现方式则是首长制。首长制体现的是长官意志,强调服从,暗厢操作往往多一些,难以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合议制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制度强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行的案件裁判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在法院内部管理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司法裁判权的行政化,我们强调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不能干涉司法机关办案,这是就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所作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同样也不能允许以行政命令去干扰合议庭的裁判权。且层层审批也人为地繁琐了办案程序,造成审判效率降低,也使得合议庭成员责任心不强,模糊了职与责之间的统一,难于保证案件质量。

(二)、与全面提高审判队伍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

上面已经谈到,现行审判机制对法官的晋升总与一定的行政职务挂钩,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大都从优秀的审判人员中选拔,而这些人员晋升到一定的行政职务,由于其从事行政事务的增多,参与审判就相对减少,特别是副院长这一级,表现尤为突出。这就造成了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素质相对降低,使得全面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渠道。

(三)、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不相协调

由上述

(二)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即审判队伍相对不稳,浪费审判资源的问题。一方面,是优秀法官晋职后,参加一线审判相对减少。另一方面,随着法官初任资格司法考试的开展,法官任职的门槛相对提高,造成新任法官的断层现象。所以,有必要改革法官队伍的管理体制,建立审判长选任制或主审法官制,进一步稳定法官审判队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缩小行政编制,充实审判队伍

1、院长、副院长应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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