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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把和谐稳定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七大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所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和战略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而奋斗”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也写进了新党章。公安机关担负着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正视公安工作面临的影响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正确发挥维护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应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和不懈追求。

第一,工作理念要自觉服从于和谐社会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必须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就是最大政绩的思想,不断增强维护稳定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把和谐稳定思想贯穿一切公安工作和一切警务活动的始终,作为衡量公安工作成败优劣的首要标准。广大民警要自觉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坚持做到凡有利于和谐稳定的事就主动做、及时做,凡不利于社会长期稳定的就不做或缓做。从小到受理一起案件,处理一起纠纷,纠正一起违章,大到处置群体性事件都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决不能因为我们的执法工作和警务活动引发不安定因素。同时要深刻认识公安机关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站在全局高度,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当好参谋,时刻关注民生、关注社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注意了解敏感时期、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突出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对可能引发局部矛盾冲突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在城乡社区警务活动中,充分发挥信息员“晴雨表”、“减压阀”的作用,将各种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消除在初始阶段,切实担当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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