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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全国“二十公”会议要求“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伴随着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高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矫健步伐,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主体之一,在社会舞台上担任重要的角色,其警务活动和形象,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已越来越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做好当前的公安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阳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长根同志,高度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多次强调要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面对这个较新的课题,我们都应有一个学习、理解、实践的过程。现就加强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谈点粗浅的体会: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不断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公安机关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公众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传播则是连接公安机关与公众的桥梁。警察公共关系的本质是公安机关运用传播手段开展的活动,其任务是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的职能是促使公安机关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警务活动在公众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提出公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同时通过传播和沟通,再收集反馈的信息,对下一阶段的警务活动进行新的策划。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为公安工作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取得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精神是诚实、开放、互惠互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载体。

警察公共关系有它广泛的外延和深邃的内涵。在外延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众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公众是指与公安机关存在着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从而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社会群体,它与政治学、社会学中的公众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不仅由人群构成,还包括政府、社区、媒介等机构。公众是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对象,因此,公众对公安机关确立警察公共关系的认同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成功与否。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公众对公安机关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力,公安机关必须通过正确处理各种公众关系来确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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