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如何阐述事实认证
事实认证是指法官在证明主体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予以阐述,并运用审查核实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事实认证,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一一列明,说明意图。对证明主体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经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均应在裁判文书上明确反映,使当事人能清楚地了解自己提供的证据,法庭是否注意到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防止重要证据被有意或无意地隐瞒遗漏。但这种一一列举并不是进行简单的罗列。法官要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加以归纳,所以,在列举一类证明后,可以对证明主体的证明意图加以概括,并对证据加以编号。这样,在下文述及该证据时,可以用编号代替,避免重复。
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所谓“粗”,是指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方式改革以后,增加了开庭审理前的交换证据程序。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这些证据,法官可用“上述证据1、2、3……经交换证据,双方无异议”一类的话加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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