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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有无逮捕必要

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严厉和最有效的一种。因此,正确适用,可以有效地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应有作用;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背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第一即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即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即必要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条件和罪行条件,从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看,掌握起来比较容易,而“有逮捕必要”“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法文规定的不够明确和具体,司法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因此要首先弄清楚逮捕的必要条件即“有逮捕必要”的本质含义。

“有无逮捕必要”是逮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如何确定“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内涵:逮捕必要性包括具体有社会危险性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个方面。社会危险性又包括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部分,只有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认定具有逮捕的必要,进而考虑适用逮捕措施。根据以上对法理的推论,笔者认为,确定“有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范围,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上把握

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适用“有无逮捕必要”的法律依据,适用逮捕的机关必须遵从。例如:

1、20xx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逮捕。(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7)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2、20xx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

(五)项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的,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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