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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被列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方式机械地引至未成年人审判领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对未成年犯罪审判方式有了严格规定,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面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在落实科学发展进程中,我国未成年审判方式更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采用“社会司法模式”指导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已采取和吸收了“社会司法模式”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现在所讲的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预防少年再犯罪为目的,其基本特点是着眼于对青少年的预防,缩小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把少年司法制度纳入“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这一价值目标的确定无疑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大进步,它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升到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这一高度去洞察和比较。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确实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果我们缺乏这一认识,必然会将未成年人犯罪统统纳入单纯的司法控制区域,这既严重地违反了犯罪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即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又严重地影响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总要求,应当自始至终体现教育、预防、挽救和社会化原则,把司法保护同刑罚处罚相结合,在保护与刑罚处理中更加突出保护,体现从宽和人道精神,将审理案件、惩处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综合治理融于一体,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接受惩罚处理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积极的改造,使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及时得到社会的帮教,悬崖勒马,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并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和方法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法官必须充分详实地了解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否则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具体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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