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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司法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调查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笔者集中对分管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援助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着重就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律师法、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行业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但由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缺少内在的制衡,导致部门法和行业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协调现象。

(一)律师工作

按照司法部律师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我市律师94年开始脱钩改制试点。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甩下并沉积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律师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由于律师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部门法之间的立法冲突,对相关部门几乎没有约束力,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如律师法规定会见、调查取证应持律师证、委托合同、会见证明,但律师拿着“三证”要求会见嫌疑人时,个别看守所以未接到上级通知为由,仍要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而上级公安部门认为依照新修订的《律师法》不需出具相关证明。曾一度作为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的律师可介入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在我市尚未得到真正落实,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三难现象依然突出。

二是律师队伍建设现状难以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要求。律师改制过于匆忙,在约束、保障机制都不甚健全的情况下匆匆走向市场。一方面作为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法律工作者,理应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政治上行空间,缺少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保障,致使部分律师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理想信念缺失,自身定位不准,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一些诸如收费不办案、多收费、乱收费、不讲诚信等有损律师队伍整体形象的行为。追求法律公平正义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困惑成为律师的艰难选择。由于律师、律师所的社会身份角色发生变化,以及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和业务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个别党员律师组织观念淡薄,党性意识薄弱,存在只办案挣钱、过不过组织生活无所谓的思想。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存在的组织关系不理顺、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等问题,影响了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三是年轻律师的生存和成长缺少良性的机制和制度保障。新律师入所后或直接交办案子,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指导,或自己到处挖掘案源,解决生存问题。出现没人管、没人带,任其自由发展,自生自灭的状态,律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堪忧。

(二)公证工作

从93年开始的公证体制改革,由于缺乏立法保障,始终处在观望、尝试和探索之中。20xx年《公证法》出台后,我市公证改革虽有突破,但由于改革配套措施缺失,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到位,目前我市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执业短期行为凸显、风险保障机制缺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亟待规范。

一是公证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由于《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规定过于宽泛和概念化,司法部也未对此作出准确及时的解释和规范,在实践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导致公证机构没有准确的编制定位和管理定位,负担繁重。《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公证处依法应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却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限制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二是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基层民政等部门对公证处的核实要求不予配合,不仅公证机构的正常业务难以开展,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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