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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思考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管理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为维护财产所有人或出资人(股东、债权人、纳税人等)的利益服务的。对政府审计来说,其实际是代表纳税人(人民或公众)在监督政府对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作为出资人,他们不仅应该知道政府将钱用在那里,而且还应该知道其实际的使用效果如何。这就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不但要对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以检查其资金使用是否在国家预算范围内——这被称为合规性审计或财务审计;而且还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审计,以检查其是否存在无效率或低效率现象—这被称为绩效审计。

政府绩效审计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其职责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和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制约因素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基础比较薄弱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是基于相对完善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下的财务审计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一套完整财务报告体系和与之配套的报表审计体系,财务审计已经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财政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对较少,合规性已经不是审计的主要关注目标。我国的现状是经济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还大量存在,审计机关每年都揭露大量的违规行为,反腐败仍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的财务审计还没有实现对所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主要还是针对有关制度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而且由于政府会计制度还不完善,加之相关的财务报表未经过审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还没有得到保证,开展绩效审计的基础比较薄弱。

(二)政府绩效审计尚没有明确适用的绩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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