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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xx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xx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二、现阶段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

一般认为,基本的行政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类,前者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后者是行政体系之外的问责主体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基于这种理论基础之中的审计问责,则处于相对边缘化的两难境地。从行政关系上看,审计机关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其审计对象基本集中于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而这些部门单位与其是平级单位,所以将审计问责归属于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问责”,显然并不完全准确。但审计问责又明显不属于异体问责。由于审计问责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审计查出问题后需要通过审计移送的方式,才能得到追究和处理。也许这也就是当前审计问责相对“弱势”的原因。以此来客观分析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情况,本文认为尚存在明显的弊端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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