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服务
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预算执行审计,接受人大的监督,做好对人大的监督服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人大按照《预算法》、《监督法》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依法对财政进行监督,当好审计的“后盾”,是人大的职责。在财政审计工作中,审计接受人大监督,为人大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由于诸多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配合人大,搞好财政审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也显现了一些薄弱之处,有待加以改进。为此,本文就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监督服务,提出以下不成熟的思考。
一、审计和人大的关系
财政预算监督是由人大、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人大依法对财政部门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财政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审计依法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对公共财政管理所必需的一种专业性的监督,具有公允性监督的本质特征。
二者依法行使对财政的监督,目标一致,具有统一的关系;同时二者又有相对独立性,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关系。因此,二者是矛盾的统一关系。
1、统一性表现。首先,目标一致,是为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其次,互相促进,人大通过对审计的监督,促进审计提高质量,有利于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威望;人大利用审计监督的工具,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有利于提高人大对财政的监督质量。
2、独立性和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表现。首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既要对政府的负责,又要做好对人大的服务,其实是一种制度上的矛盾。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内审,必然先要把政府的要求和利益摆在首位,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难免会打折扣。其次,相对独立性,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监督都是依法开展工作,审计是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二、财政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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