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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税部门人大代表履行职能服务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国税部门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重视。国税干部被推选为省、市、县人大代表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如梅州国税系统当选十届省人大代表1人,市五届人大代表3人,以及多人被选为县(市、区)人大代表。笔者认为,积极参政议政,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将大有可为。

一、国税人大代表不仅是“代表”的荣誉,更是“代表”的责任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也是人民的勤务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讨论、通过议案;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加选举、决定任免和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视察工作;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等等。

人大代表“代表”的不仅是荣誉,更是沉甸甸的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是一种待遇,是比“先进”、“模范”更耀眼的光环。其实,准确地说,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责任大于荣誉。从当选的那一天起,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力的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是受选民的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当人大代表首先要提高对人大代表作用认识,克服当选人大代表只是召开人代会期间开开会,举举手,拍拍手,把人大代表当作政治荣誉和“花瓶式”的模糊认识,应当树立人民选举我为人大代表、我为人民服务精神,充当选民的代言人,认真履行代表的职务,监督“一府两院”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二、国税人大代表履行职能务必具备的“五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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