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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建立县级优抚对象医保制度探讨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152号)明确要求今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起县(市、区)一级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这将成为惠及全体重点优抚对象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医疗待遇保障政策,使重点优抚对象存在的“治病难”问题从保障机制和具体政策上有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当前,正直开展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起县(市、区)一级政策性、持续性、可操作性都较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否则,既不能体现出制度的保障力度和长效机制,导致执行难,又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

一、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抓紧抓实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所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是优抚群体中的重点人群,是一个曾经对保卫祖国、维护和平作出牺牲和突出贡献的群体、一个年迈体弱多病的群体,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家境贫困、无钱治病,理应得到政府的特殊关怀和照顾,这是政府进一步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责。

在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个过程中,政府领导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责。一是领导职责。要把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纳入重要意识日程,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掌握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依据和方式方法,及时安排部署,抓住重点,审理制度的科学性、保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及时实施制度。二是协调职责。要牵头落实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综合资源,各项社会医疗保障办法措施倾斜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中来,有效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是投入职责。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保障将全面覆盖所有的重点优抚对象,与原保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比,其人员、经费都有大幅度的增长,这个制度关键在于投入,除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解决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外,其余大头都要靠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县级政府要克服困难,紧缩其他支出,财政足额预算安排经费,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四是监管职责。政府要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运行中经费、工作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实施。

二、部门必须密切配合,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执政为民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体现。无论是在设计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在制度实施中,不仅需要政府加强领导,还需要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紧密配合,既确保制度的正确完整和科学有效、又确保实施中执行有力和服务优质便民。这些部门都是责任主体单位,要怀着对优抚对象深厚的感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顾全大局,积极实施政策倾斜,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实施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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