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
近年来,随着交通依法行政的深入和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本文即就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这一命题,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程序正义的涵义
程序正义,滥觞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自然主义”观念,最初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意在衡量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美国法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观念,为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圭臬。晚近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消化吸收到其诉讼法典中,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并逐渐为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行政法律部门所借鉴,对传统职权主义的行政模式进行了修正。
何为程序正义。这里的“正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正义,即作为一种对人和事给予肯定的判断标准,而是具有丰富内o的关于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它以程序本身为考察对象,对其作出法理性的价值判断。简言之,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某种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是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决定性要件,失去了法律的支撑,程序本身是没有依据的,是偏离法律真意的,也是易导致权力滥用的。在我国,不论是司法领域,还是行政领域,都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强调法定,其内在的意旨即在于避免权力的任意妄为。合法的程序,不论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都是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当然,现实中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遵。什么样的程序。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原则为依据,从法的本意出发,根据客观、公正、合理的。则进行程序设计,并确保严格的实施。
2.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程序的公平,即程序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地位、个性等的差异而有所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暗含了法定的程序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公开的程序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有效保证,权力的阳光运行需要有阳光的程序作为载体。同时,公开的程序也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是对当事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正的程序要求其执行者具有客观中立性,以无偏颇的标准来判断具体的个案。这要求裁判官或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要平等对待每一个相对人,不能有所偏私,也不能与案件有任何牵连,以便作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判断。如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最好诠释。
3.程序顺位。程序顺位实质是程序法定的自然延伸。法律规定了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具体的执行中就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其顺位,否则就是于当事人的不公。同时,程序顺位的基础又不限于程序的法定性,还与程序的设计有关,当某一项程序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制度设计者要运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个案的共性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事件的客观规律,设计出有逻辑性的合理的顺序,一方面实现程序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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