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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人大监督实效遵循公开原则途径

监督法总则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其中,确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保证了人民的知情知政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方面。遵循公开原则,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本质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开原则的内容

在监督法中,公开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总则规定了监督公开原则;二是细则中第八、第十四、第二十、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等5个条款具体提出公开要求;三是个别条款规定了公开例外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以外,其他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议题和方式、程序,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以及“一府两院”对监督的反馈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五是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遵循公开原则的意义

公开原则的提出,回应了茁壮成长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对人大行使职权信息公开的诉求,是由人大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这一原则,既是新时期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新时期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选择。人大监督内在的法定威力与监督公开后外来的舆论动力融为一体,必将产生民主与法治的合力。

(一)遵循公开原则,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客观体现。人民群众了解知晓自己所选的代表和自己的代言机关以及自己选举产生、任命的官员“在干什么”、“怎么干”以及“干得如何”,既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实行监督公开,打破了传统权力运作的神秘化和专断弄权的个人化,体现了尊重民意、落实民众知情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

(二)遵循公开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监督工作公开,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和政治诉求渠道,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利于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有利于带动、促进、监督“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化,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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