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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执行制度思考探讨

民事执行是审判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维护审判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带有强制性的司法活动。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有利于这项国家公权力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笔者从当前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务实两方面分析了当前的民事执行监督存在法律缺位、监督力度薄弱、监督细则不明确等问题;监督缺位下的民事执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加重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成为民事执行监督主体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和社会需求三者的高度统一。笔者试图从法律架构、权力架构和执行架构三方面,对执行监督进行了架构设计。

法律缺位权力制约法律监督架构设计

依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实行事后监督。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生效民事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针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司法活动。宣判只是一个法律个案的阶段性完结,或者说只是一个中间步骤,执行才是一个案件完结的最直接的体现。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结果不应该只是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的文字,而是要将裁判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执行程序落到实处。

审判机关的民事执行活动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失去有效的监督,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孳生,同时也会践踏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民事执行是直接对民众的利益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必然会受到民众和媒体的关注,稍之不慎就会引起民众不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赖感,严重的会引起社会的骚乱。宪法既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那么检察机关就有责任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不缺位。我们必须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细则,规范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赋予民事执行监督以更广泛的权利和更便捷的监督方式,让民事执行监督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前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症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宪法里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是一个指导性、方向性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广义的理解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作为专门指导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法》里却只提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涉及对执行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唯一关于民事执行的法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明确了民事执行由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法院,是一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监督模式。

(一)法律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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