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必要性思考探讨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的关联,越来越为诉讼案件所广泛运用,而对于诉讼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来讲,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还必须面临司法鉴定时,多会为负担不起费用而陷入窘境。本文所要研究的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对保障诉讼当事人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使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成为必需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其中有些证据是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或努力获取的但是也有一些证据必须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得到。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然而,在通常社会环境下生活的普通当事人很难具备获取这种结论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即便是掌握一定的知识做出判断,其对司法机关的说服力也远不能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司法机关为正确适用法律,一般也会要求对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罗万象,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一般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物证类的司法鉴定。普通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因此,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唯一的途径。
二、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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