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模式建立措施
随着20xx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颁布实施,"司法鉴定"全面推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来,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突显着一个主要问题是司法鉴定责任已经由司法鉴定机构主体向司法鉴定人个体转变,即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这无疑是增强了民事法律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在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已成为每个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亟待研讨解决的新的重要课题。
依据《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决定》的出台没有明确说明,且目
前中国现有保险公司行业尚无司法鉴定执业保险业务另参照其医疗、美容师、律师职业、注册
会计师执业等责任行业保险也无先范,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03年底成立后,与多家保险公
司协商未果,根椐实际情况,20xx年我们拟定了《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执业风险基金、
防范与控制、奖惩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于《规定》颁布实施,机构全体司
法鉴定人严格遵守《规定》,在如何完善执业责任的同时,减轻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达到民事赔偿到位,尤其是做好防范与控制,处处防范于未然,乞今为止,无一例赔偿案件,
《规定》日臻完善。现就几年来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在此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磋商,旨在
探索一条更好的完善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模式。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机构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决定、奖惩、实施、监督《规定》等落实执行工作。
二、确定建立组织执业风险基金的形式、目的、功能及用途
1.建立《规定》组织执业风险基金形式。我们先后借鉴国家几家保险公司经验,运用学校、机构主体,鉴定室、司法鉴定人的集合,按照一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办法:按每一案例收取鉴定费比例分配:大学管理费中提取10%;机构管理费中提取5%;鉴定室费中提取酬金(专家酬金为主)5%,做为执业风险基金)。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组织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2.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3.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主要是--"分化风险,减少损失"。
4.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承担每一司法鉴定人对不当鉴定受害人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对在受案、检案、鉴定过程中可能因意外造成(终止、撤消、错鉴)等等问题及对被鉴定人伤害引发不良经济后果给付一种经济保障,反之,在受案、检案过程中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按照司法鉴定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对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采信度高、公信力强、声誉好,工作中求实、严谨、重科学、公正、诠释司法为民的优秀执业司法鉴定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三、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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