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适用情况分析探讨
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工作中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指明了方向和办法。结合作为最基层工作的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现在此谈一谈如何在基层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如何通过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服务。
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内容及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同时确立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尝试
结合我省今年的检察工作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在如何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在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为构建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作出贡献。我院确立了实行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原则——要因事因案而定,不能因人而定。并确立了主要在以下四类案件上考虑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创检察工作新的局面:第一,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第二,残疾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把立案关;第四,恶势力、地痞、恶霸行凶滋事,受害方反抗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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