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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中

长期以来,有的地方检察工作还存在观念陈旧、保守,工作粗放、不精细、不准确等问题。突出表现就是案件质量不高,监督能力不强,究其根源还是执法理念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理念问题,我认为必须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中。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早在1949年二月,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提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刘少奇在1956年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要“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董必武在这次会议上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79年9月,中共中央在一个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1980年4月,全国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的全国普法《五年规划》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命题。在1994年底和1996年初的党中央两次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先后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此后第三代领导集体及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和重要文件上均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宣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l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

从建立依法治国方略所体现的艰难历程上看,我们不难认识到在暂且抛开我国法律本土资源稀缺,人治底蕴深厚的传统外,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以及司法不公之大量存在,对国民之法治观念及建设法治国家之信心是何等强烈的摧残。故而国民普遍存在的法律虚无主义便是应然。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前人为法治国家之确立材进行的不懈奋斗,倍加珍惜现实的法律条件,自觉恪守司法公正之理念,共同修复国民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责任又是何其重大。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认为:“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第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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