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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权

作者:朱倩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

摘要。行政权是指对行政事务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而民族区域自治权则是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利。本文通过对行政权以及自治权概念的解读,分析探讨了行政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含义、主体、来源、权限、效力范围这五个方面的区别。

关键词:行政权;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

一、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等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首先,国家是行政权的主要主体,尤其是重要的行政事务都由国家担当。但除国家外,在单一制国家中的公法人等以及在联邦制国家的各州都是行政权的主体。其次,行政权指对行政事务实施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现代国家的权力有三类: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虽然前两者权力都涉及行政事务,但是行政权对行政事务的处理则具有独特性,其是以一种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的方式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另外,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当然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外权力的理论概括。

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权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授予和规定的权限内,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利。

三、行政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区别

(一)权的含义不同

行政权指的是一种权力。权力即权力拥有者根据其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政治权力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政治主体拥有对于社会价值的支配手段。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自治权则指的是一种权利。有关权利的概念,在马克思主

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归根结底还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此处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等权利。

(二)权的来源不同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行政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坚持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原则。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来源于中央通过立法而进行授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有权在全县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行使自治权。其民族自治权利来源于宪法、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三)权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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