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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分割单模板

范文一: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发布日期:2012-07-27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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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或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联合办公大楼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会联络几个单位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代表负责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0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但是,在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未能全面理解税收法规,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其他非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公司、企业或单位有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做法显失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

大家都知道,企业单位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收入和所得,相应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作为如实、客观记录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当然也就成为计算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就是说,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只是要求纳税人(公司、企业或单位)应当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便正确计算征收税款。至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依据什么凭证核算,这不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所规范,而是应由会计法律法规所规范。

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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