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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管理的范围。指镇政府举借、拖欠或担保并且从法律上必须由镇政府最终偿还的款项,包括镇政府及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单位(村居)、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款等直接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形式而产生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债务的登记。财政所对各类政府债务进行逐笔统计,列出债务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每笔债务借贷(担保)时间、数额、原因、用途、借款人(担保人)、债权人、债务到期偿付时间;债务总规模,债务到期、逾期未还数额和未到期债务数额。

第四条债务的备案。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将债务清单报区政府备案,并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存档。

镇政府每半年向区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债务变动的具体情况。包括:期初债务余额、本期债务偿还数额、本期债务新增数额、期末债务余额。对债务增加要如实详细报告增加原因、数额等情况;对偿还债务的要出具偿还债务的相关文件及原始凭证。

第五条债务的分类。财政所根据债务清单,将政策性债务、镇自行举借债务、融资担保形成债务等分别登记造册,

按具体负债项目逐笔登记入账,详细列明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和还款方式。根据债务分类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贷资金来源。

第六条债务的偿还顺序。债务偿还必须遵循“尽力而为、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先政策性后一般性”、“先个人后集体”的循序进行。优先偿还世行贷款、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贷款等政策性债务,其次偿还政府向个人的借款、欠个人的应付未付款等,其余债务按照本镇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予以偿还。

第七条债务的还款方式及偿债责任。按照“谁借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根据不同的偿债主体,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第八条债权的回收。对本镇职工借欠及占用公款,限期一次性收回,对一次还款有困难的制定还款计划或分期从其工资中扣回;对本镇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欠及占用公款,要组织专门力量催还;对屡催不还的债务人,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走死逃亡”的无效债权要按照有关程序做好账务核销;对外单位和个人无偿占用的资产要采取措施收回。对所属的企业、基地、机构调整出来的闲置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可通过评估,进行拍卖、租赁、承包取得有偿使用收入。

第九条坚决杜绝新增不良债务。镇政府不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举债搞招商引资和搞形象工程,不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举债发放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不“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

收入。

第十条坚决杜绝政府融资担保。除政策性贷款担保之外,镇街道政府及下属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经营主体的债务风险转嫁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确需镇政府担保的必须报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举借新债必须进行严格论证和报批。报批审核程序是:镇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区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财政所要逐步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提取后上缴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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