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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管理

2008-5-27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以行政控制为主,通过严格的地方政府债务计划与协议审批制度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精细化管理。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历史沿革

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务,最早可追溯到明治初年。1879年,日本确立了“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必须通过议会决定”的原则,从此开始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历程。1888~1890年间先后颁布《市制及镇村制》、《府县制》、《郡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1940年,首次实行地方政府债务年度总额控制,发债主体以大城市为主,发行对象为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务总体规模较小,政府债务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借款约占地方政府总收入的9%。

二、举债权限

日本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999年)的法律条文中,就承认了府县一级政府的举债权,但举债的具体事项,如举债额、偿还方式等需经内务大臣和大藏大臣批准。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为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等,此外,日本地方自治法在二百八十三条和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也赋予了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以及地方开发事业等特殊地方公共团体举债权。

三、债务资金来源与用途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公营企业金融公库、银行和其他资金等。中央政府资金主要包括资金运用部和简易人寿保险资金两类,其中,资金运用部的资金来源为邮政储蓄资金及厚生年金、国民年金等中央事业类特别会计的积累基金和结余资金等;简易人寿保险的资金来源是邮政部门利用邮局网点开展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闲置资金。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是专门针对地方公营企业提供的融资资金。银行资金主要是日本城市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的贷款资金。其他资金主要包括共济协会、保险公司及其他公司等的资金。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数据看,中央政府资金始终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半左右,如果加上实际属于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中央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债务

占65%左右。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开始改革财政投融资计划,受其影响,地方政府新增债务中,来源于中央政府资金的份额逐年下降,已经从1999年的45.37%下降到2004年的32.03%。如果加上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中央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债务份额,则从1999年的55.52%下降到2004年的41.26%。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性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具体用途包括:(1)交通、煤气、上下水道事业及其他地方公用团体经营的企业所需经费;(2)对地方公营企业提供的资本金和贷款;(3)地方政府债务转期;(4)抗灾应急、灾后恢复以及灾害赈济事业费;

(5)公共设施建设事业费或这些设施的用地费用。此外,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特例法来决定发行其他事业地方政府债务。近年来,地方借款更多地用于协助财政政策的实施。

四、特点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有两种举借方式,发行债券和借款。其中,发行债券的特点包括:

(1)发行债券有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1979年前大多数都是以公募方式发行,1979年以后私募方式的使用开始增多;(2)无论发行主体为谁,只要在同一时期发行债券,发行条件都完全相同;(3)发行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4)面额以1万日元、10万日元、100万日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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