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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论研究:地税部门如何建立科学问责制

在地税系统建立和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利于全面提升地税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而全面深化法治型工商建设,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地税部门建立问责制的内涵和外延

首先,何为问责。顾名思义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则显然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对于问责制这一新生事物,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部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论。其实履职、问责、尽责是对地税工作责任问责制的关键,它们统一在工作责任问责制中,有着内在密切的联系,具有深刻的含义。

(一)履职是基础

履职是问责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了是否问责、问责的对象、问责的性质和程度。履职是否合规、是否按准则和程序办事,将直接决定是否被问责,问什么责。履职是地税系统每一级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的基本行为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的起码内容和要求。离开了履职谈问责,问责就没有基础和条件。特别是作为基层地税部门直接影响着的地税系统履职状况、程度和形象。因此,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要从基层抓起,从基层地税部门的履职抓起,从每一名基层地税干部的具体履职行为做起。

(二)问责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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