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职能的学习认识
税收的职能,属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它是税收这种分配关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反映了税收在分配过程中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当前,我国学界对税收职能的认识比较统一,但仅局限于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税收经济职能等,均没有突出或是强调税收的社会职能,我国的税收立法也未从制度上普遍体现这种职能,从而降低了税收的社会效用。这种缺憾既
与国家职能的历史演进、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理念和客观的社会情况发展有所脱节,也与我国税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发展不相适应。而事实上,加强税收的社会职能,进而增加税收制度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科学、合理、人本性的税制结构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税收社会职能的提出
(一)对税收职能的认识
当前不论是经济学界还是税法学界对税收的财政职能(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收入职能等)和经济职能(或称配置资源职能、调节经济的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等)的认识是统一的,但有学者还提出了税收具有以下职能:
1.监督职能,是指国家在征税的过程中,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信息。
2.稳定职能,是指税收制度本身能够对经济波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减轻经济的波动。政府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整经济活动的水平,消除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
3.收入分配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得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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