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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基础上,从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市政府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据实清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安排,认真细致摸清本单位债务底数,必须做到账目清晰、债务形成缘由充分、相关原始资料齐全,不得虚报乱列,确保锁定的债务真实可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

(三)有计划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欠医务人员等个人和工程业主、设备供应商的债务。

(四)公平、公正、公开。凡是锁定债务都要按照统一政策化解,坚持程序、过程、结果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债务化解范围与统计时间

纳入此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苏木镇卫生院(含国营农牧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我市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为全面掌握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统计时间分为年12月31日以前、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和年1月1日—年9月19日三个时间段。

四、偿债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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