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权力清理审核方案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环境优化提升年”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审核标准和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1.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
(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
(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
(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权力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
1.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
2.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省、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和行政执法职能未做出相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予以规范;
3.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三、清理审核范围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区级行政权力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未完,全文共3766字,当前显示12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