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税和契税清理指导方案
为加强对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理顺税收征管秩序,增加税收收入,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以耕地占用税、契税为主的税收集中清理活动。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契税。清理的重点是尚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业户;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户。
(二)时限。自2008年至2011年度三年内应缴纳未缴的耕地占用税、契税,重大税务事项可追缴到以前年度。
二、征收标准
(一)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征收,适用税额22.5元/平方米。对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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