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民政协协商制度构建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委各部门以及市直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建设“一个中心”、推进“四个打造”发展战略,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选择在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展开充分协商,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新的追赶跨越而努力奋斗。
(二)坚持党委(党组、党总支)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原则。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进一步强化政治协商的主导意识,要善于运用和完善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主动将其列入党委(党组、党总支)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对涉及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要在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重要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做到凡规定需要经过政治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的有关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沟通,进行协商。
(四)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在政治协商活动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要求,广开言路,广集民智,广纳民策,巩固和发展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重要行政规章。
(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修改方案。
(五)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
(六)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七)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八)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九)市委任命、推荐领导干部的重要人事安排。
(十)政协委员的增补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一)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
主要包括:
1.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可安排其他专题协商。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小组讨论和专题协商会,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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