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有效保护和发展我市森林资源,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是促进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林业法规政策、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措施,对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全市“十二五”末森林覆盖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试验区生态建设这一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不断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目标任务
围绕试验区新一轮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部署,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加大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和植树造林力度,大力发展特色经果林种植力度;在确保现有森林资源不减少的基础上,保证近三年来各类工程项目营造林成林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左右,与全区平均水平持平。
四、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廖康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勇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责任主体
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主体为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第一责任人为镇乡办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分管领导。
考核办法
(未完,全文共2707字,当前显示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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