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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清查统计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商务经济运行质量,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全面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提升十堰城市地位和竞争力,根据年国家贸易统计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企业成长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商贸企业成长的环境和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引进一批知名商贸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壮大一批本地企业;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鼓励连锁经营,做强一批大中型企业,逐步实现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以企业的不断成长推动商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360亿元的目标,力争在全省的排位提升两位;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1000家,限上占比达到50%以上,部分县(市)区超过60%。到2015年培育3家主业清晰、管理现代、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流通业增加值占cdp的比重提升到10%。

二、清查对象和限额标准

(一)清查对象和范围。按照所在地原则,凡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上全部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均为清查对象。

(二)限额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批发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200万元以上。

三、清查方法

通过商务、税务、工商、教育、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和有关行业协会支持,获取有关企业基本情况;深入企业,直接上门进行宣传和调查,获取企业基本情况。所有被清查到的经营单位一律填写“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基本情况清查表”,由统计主管部门据此建立企业名录。

(一)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清查。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单位名录及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单位名录为基础,按统计制度规定对这些企业进行清查和甄别,界定企业的经营活动类型。

(二)对大个体经营户清查。按贸易制度改革要求,将所在地符合统计规模标准的大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报表统计。大个体经营户主要集中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专业店、专卖店、住宿和餐饮店、商业街(如,电脑一条街、通讯器材一条街、服装一条街等)。依靠市场管理职能,行业协会和工商管理职能,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销售额达到限额标准的纳入全面报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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