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上市融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车船等所有权,不改变用途的,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拟上市公司在近几年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
二、给予项目扶持和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二)拟上市公司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三)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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