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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审定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劳医保〔〕30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开业一年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大型企业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3.能够满足参保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需求;营业人员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在岗指导参保人员购药;具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营业场所附近县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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