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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合法性审核通知

地区人民政府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实施顺序违法而被撤销或变更、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涉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逐渐增多,曾经发生过具体行政行为被市政府确认违法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区政府或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未经合法性审核,从而导致行为违法或不当,这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损毁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保证政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正确性,切实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38号)规定,现就加强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范围

凡是区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行为,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列方式表现的文件或法律文书:

一共同加盖“中共市上街区委”与“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

二加盖“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

三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者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

四标明经“中共市上街区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同意”,共同加盖“中共市上街区委办公室、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制发的

五标明经“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同意”,加盖“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制发的

六加盖区政府工作部门印章,但在制发文件时标明经“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同意”等形式作出的

七收回、注销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变卦土地用途的,或其他重大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加盖“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

八加盖“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专用章”作出行政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涉及重大决策(如企业改制、土地征收、拆迁改造等)和处置争议时,应当经区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审核把关后转区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他使用区政府单项行政执法行为专用章作出的日常管理性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内设法制机构参照本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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