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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文件精神,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是指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物业满足使用功能和物业管理条件的验收。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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