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示范村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民政基础业务工作,构筑民政诚信建设体系,推进全县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民政工作示范村”建设,有助于从源头上夯实民政基础业务工作,打造诚信、务实、创新工程,提高民政工作办事效率。
第三条评定“民政工作示范村”,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条件、规范操作、验收评定”的原则。县民政局应加强与乡镇(开发区)的沟通,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民政工作示范村”的创建及评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暂时不参加评定)。
第二章评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民政工作示范村”评定条件
(一)重视民政队伍建设,把民政工作纳入村“两委”议事日程,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民政工作协管员(原则上由村“两委”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并积极发挥民政协管员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民政工作任务。
(二)抓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并获得市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称号。
(三)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积极认真做好对本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申请、核对、评议、公示等工作,严把“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第一关,并及时上报乡镇(开发区)民政办。
(四)积极在资金、物资、义工服务等方面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提供帮助,确保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年底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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