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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关于改善孤儿保障工作的建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与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委、政府十分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全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总体来看,我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保障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孤儿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主生存,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三、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有监护和抚养能力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对于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抚养的孤儿,经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后,也可安置到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应切实做好孤儿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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